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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专职科研岗位人员聘用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03月01日 09:43  点击:[ ]

    为促进和保障学校科学研究工作的快速发展,扩大我校高水平教师队伍的总体规模,培育优秀科研骨干,选拔科研领军人才,优化人才队伍整体结构和层次,构建人员分类管理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岗位设置与岗位管理

    第一条 学校教师队伍实施分类管理,主要分为教学科研类、教学类、科研类。本办法所指专职科研岗位人员队伍属于科研类,以科学研究为主要工作职责,由事业编、合同制聘用形式构成,其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为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事业编岗位原则上以正高级及出色的副高级研究员为主。

    第二条 聘用原则。专职科研岗位人员聘用管理基本原则是: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合约管理、合理流动。事业编专职科研人员岗位的设置数额包含在学校人才队伍规划中教学科研岗位规划编制数额内;合同制专职科研人员岗位由各单位根据所承担重大科研项目需要和经费支付能力提出方案报学校审定。

    第三条 岗位用人成本。事业编专职科研岗位人员原则上由学校承担用人费用;合同制专职科研岗位人员由学校、用人单位及课题组共同承担用人费用。

 第二章  人员补充与聘用

    第四条 应聘基本条件及补充考核程序。专职科研岗位人员需符合目标岗位条件要求,且科研业绩积分需明显高于同专业同技术职务教学科研岗位人员科研积分的平均值。补充考核程序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符合应聘基本条件并通过学校专业技术特殊评审的人员可聘用为目标岗位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条 事业编制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合同制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聘期根据该岗位层级所负责的科学研究工作内容确定。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3年或5年,试用期6个月。

第三章 日常管理与考核

    第七条 专职科研岗位人员在聘期内原则上不应承担教学任务。

    第八条 用人单位按照学校统一规定,负责专职科研岗位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勤。事业编及合同制专职科研岗位人员的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将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实施。

    第九条 专职科研岗位续聘及解除合同以岗位设置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管理。

    第十条 专职科研岗位人员薪酬标准实施协议工资制,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一条 事业编专职科研岗位人员享受学校引进人才相关待遇。合同制专职科研岗位人员在学校工作的合同期内,子女入托、入学可享受学校事业编人员同等待遇。对于符合大连市落户条件的合同制人员,学校可协助办理落户手续。合同制人员档案由学校委托大连市人才交流中心统一管理。

第四章  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与岗位流动

    第十二条 专职科研岗位人员在聘期内不得提出转岗申请。

    第十三条 聘期结束后,事业编及合同制专职科研岗位人员符合学校学科发展标准要求并符合专业技术职务基本业务条件,可以竞聘高级别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技术岗位职务评聘。

    第十四条 教学科研类岗位人员可短期流动至事业编专职科研岗位,流动期结束后可回到原有岗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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