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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解决引进人才住房办法》配套实施细则

2016年03月01日 10:04  点击:[ ]

大连市解决引进人才住房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引进人才的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大连市解决引进人才住房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解决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住房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2015年1月1日之后,本地新晋的院士、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等国内外顶尖人才住房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解决引进人才住房采取发放租金补贴(包括安家费)和实物配租两种方式。高层次人才住房采取一次性发放安家费的方式;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住房采取住房补贴或实物配租方式,做到应保尽保;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住房,根据申报数量和年度计划安排,采取轮候和摇号方式分批解决。

第四条  市人社局负责编制年度人才住房总体需求计划,并于每年9月底前送交市国土房屋局。市国土房屋局安排各类人才住房(含补贴)计划,并将此计划及当年计划执行情况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住房列入年度住房保障计划。人才住房实行计划单列。

第五条  申请人才住房的条件。高层次人才、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应符合《大连市人才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人才分类标准。高层次人才、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以外的高校毕业生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未满5年;

(二)与市内四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出具自主创业的相关凭证;

(三)申请之日前,在市内四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

(四)申请之日前5年内,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及高新园区没有房屋。

第六条  申请人才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高层次人才和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用人单位到市人才服务窗口申请人才住房,其中对高层次人才,需提供市人社局出具的人才认定单、用人单位出具的安家费配套资金证明;对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需提供市人社局出具的人才认定单、用人单位出具的租房情况证明。人才住房申请经市人才服务窗口受理后,由市人才服务窗口转交给市住房保障中心。

对市内四区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或本人需持市人社局出具的人才认定单、用人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到单位所在社区提出申请,按照大连市公租房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核程序办理。市内四区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申请人才住房补贴于每年8月、9月受理。

(二)对高层次人才和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由市住房保障中心予以备案,出具《人才住房安家费或住房补贴通知单》,由人才服务窗口将通知单反馈给用人单位。申请人在领取通知单15日内到指定银行开设个人账户。

对市内四区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据申报数量和年度计划安排进行轮候和摇号确定保障对象,为其出具《人才住房补贴通知单》。申请人接到通知单30日内到指定银行开设个人账户,同时在市内四区租房后,应按照租赁住房管理规定到所在区行政服务大厅的房屋租赁登记窗口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未办理租赁合同备案的,不予发放租金补贴。

(三)市财政局按照人才住房财政预算拨付资金后,市住房保障中心依据备案的人才名单将住房补贴或安家费,划拨到人才个人银行账户。

(四)现有的保障房源中安排的人才公寓,以及配建的租赁房源中安排的人才公寓公布后,对申报人才公寓的市内四区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市住房保障中心按照申报数量和房源数量确定人才公寓租住对象。租住人才公寓对象名单在大连市住房保障网公布。租住人才公寓的,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出租人(产权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逾期未签订的,视为放弃,1年后方可再次申请。

第七条  人才住房按照高层次人才、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和市内四区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分类,实行差别化保障标准。

(一)高层次人才。按照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三个层次给予不同标准的安家费。国内外顶尖人才安家费为300万元,国家级领军人才安家费为150万元,地方级领军人才安家费为80万元。高层次人才安家费由市财政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其中市财政承担80%,用人单位承担20%。

(二)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依据市人社局每年发布的全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按非常紧缺人才、比较紧缺人才和一般紧缺人才三个层次,且每个层次按专业技术职称、技能等级、学历等方面分高、中、低三个级别,确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和市场租金补贴比例。

对不同层次的人才,实行不同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对不同级别的人才,按不同的市场租金比例给予补贴。非常紧缺人才补贴住房面积标准为100平方米,比较紧缺人才补贴住房面积标准为80平方米,一般紧缺人才补贴住房面积标准为60平方米。每个层次中,高级别的,按市场租金的70%给予补贴;中级别的,按市场租金的60%给予补贴;低级别的,按市场租金的50%给予补贴。

(三)市内四区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40平方米,按市场租金的30%补贴,并适当提高保障比例。

市场租金标准参照市国土房屋局《关于发布大连市泉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大国土房屋发〔2012〕226号)有关规定执行,即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为25元/月·平方米,甘井子区为20元/月·平方米,其他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暂按甘井子区市场租金标准执行。

第八条  市人社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项目人才住房绩效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同年度计划一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人才住房租赁期为5年。人才住房5年租赁期满后,租赁补贴停止发放;租赁人才公寓的,应及时退出。如拒不退出,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人才公寓的产权单位(或产权单位委托的经营单位)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条  经市人社局认定的重点产业人才购房的,由市人社局出具认定单,认定单包含人才姓名、身份证号码及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市住房保障中心依据认定单,按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三项方式拨付补贴款。购房补贴款、人才住房、公租房保障之间不重复享受。

第十一条  尚未提出人才住房申请的市内四区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住房适用于本实施细则;其他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新就业或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的住房补贴标准及操作流程,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国土房屋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市国土房屋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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