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学校科学研究创新和服务能力,根据国家现行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文社会科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以下简称文科纵向经费)是指以大连理工大学名义承担的国家中宣部、教育部、中央其它各部委以及各级省市政府等资助的哲学社会科学类研究项目取得的经费。
第三条我校取得的各类文科纵向经费,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财务处统一管理、独立建账、集中核算,并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文科纵向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的政策法规、预算批复和学校的有关规定。项目负责人应本着精打细算、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有效地使用经费。
第二章 文科纵向经费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建立健全文科纵向经费管理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学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在文科纵向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权限和职责。
在校长领导下,由分管财务和分管科技工作的校领导总体负责全校文科纵向经费的管理。
第六条财务处是学校文科纵向经费管理的主要部门,负责文科纵向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项目预、决算的编报指导及审核工作,监督项目组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预算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合理使用纵向经费。
第七条科学技术研究院是学校科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合同管理等事项,配合财务处做文科好纵向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学部(学院)是文科纵向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基层单位,对本单位文科纵向经费使用和管理承担监管责任。学部(学院)部长(院长)、或其授权的科研部长(院长)是监管责任人,对文科纵向经费管理和使用承担审批和监管责任。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作为文科纵向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编制经费预算和决算,按照规定使用经费,及时办理项目结题及经费结账手续,并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财务处和科学技术研究院应不定期检查文科纵向经费使用情况。科研项目应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审计处应对文科纵向经费管理和使用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
第三章 文科纵向经费的开支范围
第十一条文科纵向经费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二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1、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2、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3、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4、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设备购置严格控制,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5、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劳务费预算应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
7、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
8、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直接费用应当纳入责任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间接费用是指责任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十四条文科纵向经费使用范围按照经费下达部门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及批复的预算执行,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办理。
文科纵向经费不得开支各种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不得支付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各种奖金福利费支出及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凡使用文科纵向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文科纵向经费预、决算编报及预算调整需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管理费、劳务费和间接费用
第十七条对于没有间接费用的文科纵向科研项目和合同,学校不提取管理费。
第十八条劳务费标准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劳务费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间接费用由学校按照国家及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标准及项目预算统筹使用。
间接费用的预算编制:间接费用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比例上限足额编制预算,具体比例如下: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学校在对文科纵向经费到款办理收入入账时一次性提取间接费用。对于第一笔到款未达到间接费用全额的项目,按间接费用所占比例分批次提取。
第二十条为激励文科科研人员提升创新工作实绩,学校对文科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不提取管理费;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按照间接费用总额的100%核定。
绩效支出可用于项目课题组研究人员支出,按照项目的拨款进度,在经费下拨到学校时直接拨付给各个项目。如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或无法继续执行等特殊情况,经科学技术研究院和财务处确认,将酌情缓拨或停拨下一笔绩效,也可根据情况要求项目组退回已下拨的全部或部分间接费用,无法退回确有必要时可以减发或停发绩效工资作为处理措施。
有特殊规定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间接费用预算一经批复不予调整,严格按照规定的比例列支,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五章 经费的中止
第二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其研究工作而要求中止或撤消原定项目,或项目下达单位及委托单位因某种原因要求中止或撤消原定项目时,各有关学部(学院)、项目负责人应中止经费的使用,并将情况及时报告科学技术研究院和财务处,共同商定剩余经费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科研项目若出现风险,其风险经费由学校、学部(学院)和项目组按分配比例共同分担,已进入学校事业基金的经费按比例退还,项目负责人应积极筹措资金,冲抵项目风险。
第六章 结余经费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文科纵向科研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按国家、项目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科学技术研究院、财务处、学部(学院)应及时督促项目负责人办理结余经费相关手续。
第七章 奖惩规定
第二十六条对争取文科纵向经费有较大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学校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对非正常情况脱离学校工作岗位的科研项目负责人,其文科纵向经费一律冻结,并由所在学部(学院)牵头,会同财务处、科学技术研究院共同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对于违反本办法并给学校造成经济或名誉损失的,学校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具体措施主要包括:
1、减发或停发绩效津贴,两年内取消正常晋升工资资格,当年考核定为不合格;
2、对办公实验用房给予限制;
3、对项目组全体成员及其所在学部(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及科技负责人取消一定时期的绩效津贴;
4、对项目组全体成员取消下一次职称评定资格或取消晋升岗位资格;
5、对项目负责人在下一年度技术职称聘任时降一级聘用;
6、对具有指导研究生资格项目组成员,取消下一年招收研究生资格;
7、如违反学校财务、资产和人事等相关管理规定的,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处理;触犯国家相关法律的,按律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文科纵向经费对外单位拨付经费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等人员经费,须采用实名制领取,据实列支,并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一条文科纵向经费的考核和评价标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科学技术研究院和财务处共同负责解释。